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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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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开展进程,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与办案的效率。庭审记录作为法院中心工作—审判的记载与回放是法官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书记员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法院整体形象。

二、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五项职责:第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第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1、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检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庭受案范围,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合法、及时的审理。首先,书记员应当根据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协助法官做好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的送达。最后,对庭审参加人员的通知进行确认,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2、庭审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除了庭审中做好记录之外,还要求书记员做好庭审工作的延伸。具体来讲就是:提前对开庭地点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完整。庭审结束后,注意完善笔录,并确定每一个参加庭审的人员的笔录核对及签字。

3、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的及时性。特别是审限即将届满的案子,更应当注意及时宣判和送达。

4、诉讼活动的延续。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相关工作。

5、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三、书记员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庭前庭后的辅助性工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1、不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忽视庭前的准备,有的文书没有按时填写,没有及时发送。这样就会造成庭审的延误甚至不能开庭。二、对于当事人比较多的案件,没有事先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庭审记录中分不清,从而造成记录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张冠李戴,反映在笔录中的问题就是,一原到底或一被到底,不知道是哪一个原告或哪一个被告讲的话。

2、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的卷宗是庭审活动的开展具有密切联系的若干文件的组合整体。它是案件数量统计和检索的重要根据。案卷的装订是为了使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不致混乱和丢失,它是立卷归档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如果装订不当,就会影响案卷质量及档案的保管、利用。

(二)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

1、庭审笔录一般性问题。

(1)书写问题。记录潦草难认、有些字不会写、错字严重等问题。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往往会庭审记录的失真,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程序混乱,没有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记录。一般而言,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诉、调解四个部分。有的笔录从开始到庭审完毕,分不清哪是法庭调查、哪是法庭辩论、哪是最后陈述,缺乏阶段性,程序不是很清晰。有的庭审笔录根本没有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在记录中,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概括能力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不是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很难要求其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相反,很多当事人会陈述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这就需要书记员从当事人的话语中提炼出与本案有关的、并且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语言。

(4)庭审、调解笔录非常简单,粗糙。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全面,真实。而有的笔录不能正确反映庭审的全部过程,看完庭审笔录不知道是在审什么?也不知道当事人有什么诉讼请求,争议的标的是什么?

(三)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当事人签章或捺印。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

2、签名不完整。庭审结束后,可能由于参加庭审人员众多、秩序混乱等原因,导致签名不完整。

3、刑事案件凡是被告人(无论是被关押的还是没有被关押的)要求签名的,没有加盖被告人的手印,笔录中有改动了的,也没有加盖手印。这些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被告人的手印。

(四)法庭宣判阶段常见问题

宣判后,有的笔录没有记录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当进行记录;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和受送达人。

四、庭审记录工作中的技巧

掌握记录技巧,才能做到详略得当、记录完备。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

第一,合理取舍法。是指根据发言的中心内容和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这个时候就应该从案件的整体角度来考虑,例如,如果案件类型为诉讼时效争议,那么涉及起算时间、届满时间、期间、权利主张时间的内容的,就是记录的重点,应准确详细记录。

第二,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事后再补记问话。因为提问主要是起到引导作用,当事人的答案才是庭审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三,闲时补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第四,归纳整理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例如,将庭审中连续一问一答内容归纳成较为完整的前后问答。

第五,推测揣摩法。即换位思考法。书记员作为庭审活动重要的参与者,必须站在法官的位置想问题,才能保证能跟上庭审的节奏。

第六,语境排除法。这个方法是为了解决同音字问题。因为同一个发音可能对应不同的词语,只有把词语放在特定的语境中,我们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七,掌握习惯法。在庭审当中,法官与书记员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习惯和风格,作为书记员应当与法官沟通,并通过梳理与总结,掌握法官的审判风格和习惯,以保证合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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