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工作职责2
一、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报结前应填写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报结案件移交表”,制作结案文书软盘,将预收诉讼费用转实收或提交立案庭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
9、负责审判庭卫生清理;
10、完成调研信息宣传任务;
11、庭长、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书记员工作标准:
1、制作笔录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核对准确无误;
2、整理、装订案卷应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干净整齐;
3、保持审判庭环境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烟蒂及其它杂物;
4、庭审前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布置好法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并向审判长报告;
5、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