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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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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知识

1、非执行公务需要,不得着制服出入商店、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不得着制服逛街或走亲访友。

2、已排期开庭,开庭前三日前送达开庭传票和通知。

3、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江苏省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基本工资不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

5、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6、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对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

7、公开开庭是在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婚姻法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9、法人自然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10、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1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节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南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医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8、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9、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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