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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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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雪,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人张某雪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9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2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孟祥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雪在本市滁河干流南岸龙池段宁连公路桥西侧约200米处,使用投射叉刺耙刺(俗称“鱼叉”)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黑鱼23条,共重10.3千克,被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六合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案发水域属禁渔区水域,案发时间属禁渔期内,涉案渔具属于禁用渔具。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雪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上及水产品与鱼叉1把。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雪的刑事责任,特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另有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扣押的渔具、渔获物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雪的供述和辩解,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本院为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张某雪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投射叉刺耙刺及渔获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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