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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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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应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因为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本身就是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一相关认定获取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没有责任对单项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对特定的相关认定而言,可能有多项控制用以应对评估的错报风险;反之,一项控制也可能应对评估的多项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测试与某项相关认定有关的所有控制。

△在确定是否测试某项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评估的某项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而不论该项控制的分类和名称如何。

△注册会计师无需测试那些即使有缺陷也合理预期不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控制。

△如果识别并选取了能够充分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则不需要再测试针对同样认定的其他控制。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业务流程、应用系统或交易层面的控制之前,首先要考虑测试那些与重要账户的认定相关的企业层面控制的有效性。如果企业层面控制是有效的且得到精确执行,能够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影响一个或多个认定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可能不必就所有流程、交易或应用层面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需要选择测试那些对形成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有重大影响的控制。如果存在多个控制均应对相关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会选择那个(些)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予以测试的控制。

△企业管理层在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选择测试的控制,可能多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为了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必要测试的控制。管理层的这种决定,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控制测试决策,注册会计师只需要测试那些对形成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有重大影响的控制。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包括:(客观题高频)

1.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2.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3.控制由谁或以何种方式执行。

△仅实施询问程序不能为某一特定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它必须与其他测试手段结合使用才能发挥作用。

△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与错报是否发生无关,而取决于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可能性的大小。

△评价控制缺陷是否可能导致错报时,注册会计师无须将错报发生的概率量化为某特定的百分比或区间。

△如果多项控制缺陷影响财务报表的同一账户或列报,错报发生的概率会增加。

△在存在多项控制缺陷时,即使这些缺陷从单项看不重要,但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重大缺陷。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部控制审计的特征,以避免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

△内部控制审计中:

1.如果知悉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否定意见。

2.如果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项目质量复核人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

△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

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因此,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为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

△项目质量复核的程序(共7个,要会七七八八)

(第三个程序背)针对实施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1.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2.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设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工作底稿:(并非所有底稿)

1.重大事项

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3.根据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时间汇总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2.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3.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对关键合伙人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6.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质量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汇总

1.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2.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或分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调度和配置。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对关键合伙人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对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进行复核。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诚信,并开展实质性监控,以实现下列质量目标。

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安排质量检查抽取的项目和执行检查工作的人员。

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二~二十三章 职业道德(自己摘录,写了背的是累吐血)

△收费:

1.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2.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3.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

△保密:

1.在未经客户、工作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或义务进行披露。

△利益诱惑: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或接受,或者授意他人提供或接受任何意图不当影响接受方或其他人员行为的利益诱惑。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主观题答题(要答关键字:关联实体,主要近亲属、审计项目组团队成员,直接经济利益)

一、经济利益

△主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不论职级)及其主要近亲属:在客户中有好处不行(直接不分大小,间接要达到重大)、在客户的母公司有好处不行、与客户同在另外一个实体有好处通常也不行,有条件。

李四(与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在客户中有好处不行(直接不分大小,间接要达到重大)。

王五(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在客户中有好处不行(直接不分大小,间接要达到重大)。

△(背)由于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且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形

涉及人员

具体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含网络事务所,下同)、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1.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详见教材(一)第1条

2.在对审计客户拥有控制性的权益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前提:审计客户对该实体是重要的

详见教材(二)

3.与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详见教材(四)

除非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该经济利益对各方均不重要;

(2)审计客户无法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

【提示】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之前,该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本人+主要近亲属)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详见教材(一)第2条

举例:北京分部、香港分部

3.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本人+主要近亲属)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详见教材(一)第3条

4.上述1.2.3.各方作为受托管理人(事务所或本人+主要近亲属)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详见教材(三)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受托管理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两者的主要近亲属,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通过信托而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该项信托而言并不重大;

3.该项信托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受托管理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两者的主要近亲属,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审计客户经济利益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

1.通过审计项目组成员B的股票账户购买甲公司股票,属于B持有的甲公司(客户)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2.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持有甲公司(客户)关联实体的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父亲在审计业务期间拥有甲公司(客户)关联实体的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4.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父亲/妻子/子女拥有甲公司(客户)的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5.(因继承的张三 因立即处置)

6.B注册会计师属于审计项目组团队成员,其妻子在审计业务期间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二、贷款和担保

△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不论职级)及其主要近亲属

银行/类似金融机构:正常: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措施),个人(不会影响)

审计客户 非正常:没有防范措施

三、商业关系(每年必考)答自身利益

△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不论职级)及其主要近亲属

(推介,推销商品或服务)属于守则禁止的商业关系,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不违反,D不是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其和独立董事妻子合作开办餐厅不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

违反,甲公司某董事与XYZ公司共同设立了丁公司,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将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XYZ公司代理审计客户关联实体的产品,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

不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使用甲公司的平台,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家庭的私人关系(5种情形必须会) 答自身利益、密切关系、外在压力

△(背)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不是董、高、特:成本会计)(如:销售经理、仓库主管)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审计业务期间担任甲公司关联实体的董高特,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在业务期间担任甲公司财务总监,将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的职位对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不能施加重大影响,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自身利益)

△属于公共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每年必考)

(背)1.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如负责对长期资产是否有重大减值或重大税项的不确定性作出结论的其他合伙人)

2.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合伙人。

具体情形及允许的前提或防范措施

(背)1.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董高特)(密切关系、外在压力):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该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哪天出具报告次日才可以,比如2016年审计了财务报表,2018年出具2017年的审计报告的次日才可以),并且该合伙人未参与该财务报表的审计,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内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跳槽到事务所),(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对独立性产生的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事务所及其网络事务所的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否则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六、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背)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冷却期

冷却期

一般情况

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冷却期的规定:

1.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3.如果某人员担任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特殊情况

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

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在确定某人员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时,服务年限应当包括该人员在之前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针对同一审计业务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如适用)。

七、内部审计服务

△(背)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2)财务会计系统;

(3)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八、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背)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或设计与实施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九、公司财务服务

具体情

防范措施

(背)如果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

(1)根据相关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审计项目团队对相关会计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2)公司财务建议的结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此类财务建议

△人员汇总

1.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时,询问的其他人员可能包括:

(1)治理层成员; (2)负责生成、处理或记录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的人员,以及对其进行监督或监控的人员; (3)内部审计人员; (4)内部法律顾问; (5)负责道德事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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