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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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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云龙于2022年1月13日被相关人员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王云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云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王云龙于2022年1月13日被相关人员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立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卡开卡申请书、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手机卡入网信息;涉案统计表及卷宗抄件;情况说明;户卡、前科查询表、前科抄件;被告人王云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云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云龙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云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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