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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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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速裁程序)

(数字无实际意义)

(2023)鲁654124879刑初17112681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大学文化,山东高速舜通路桥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诸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2021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大专文化,山东高速舜通路桥有限公司员工,住潍坊市安丘市(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峡山区)。2021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潍城检刑诉(2023)43号

指控事实

2021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何某某代替李某某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021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在潍坊××区代替李某某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指控罪名

代替考试罪

量刑建议

判处对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单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自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涉案准考证一份。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扣押的涉案准考证一份,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三、扣押的涉案准考证一份,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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