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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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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23)鲁57565刑初225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玲,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山东省龙口市。2022年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5日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麻吉鑫,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2】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玲及其指定辩护人麻吉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谭某玲通过手机聊天软件XX寻找单身男性为作案对象,以见面发生性关系为诱饵,以借钱周转信用卡还款为由向李某等四名男子骗取钱财,对方通过微信或手机银行转账后,谭某玲随即处于失联状态,共计骗得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00元,被告人谭某玲将上述款项皆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2年1月31日,被告人谭某玲冒充杨某玲的身份,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以借钱周转信用卡还款为由骗取李某手机银行转账4700元,取得钱款后随即拉黑李某微信和XX。

被告人谭某玲于2022年2月6日被XX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玲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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