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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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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速裁程序)

(2023)鲁1564刑初654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3】164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0月12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在许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许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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