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速裁程序)
(2023)鲁1564刑初654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3】164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0月12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在许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许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