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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小芽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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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小芽,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5********,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工人,暂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户籍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龚小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小芽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小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龚小芽至**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店,实施盗窃共计60次,窃得小郎酒(45度、100ml)9瓶、江小白(水蜜桃味、168ml)21瓶、中国劲酒(35度、258ml)4瓶、洋河小蓝优(42度、200ml)11瓶、江小白高粱酒(40度、100ml)13瓶、江小白高粱酒(40度、300ml)9瓶、百年皖酒特曲(42度、175ml)1瓶、达亦多柯南碳酸饮料1瓶。被窃白酒、饮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913.2元。

被告人龚小芽明知被害单位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被告人龚小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龚小芽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窃白酒、饮料等物证的照片;

2.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龚小芽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 的证言;

4.被告人龚小芽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小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小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小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小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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