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健曾因盗窃,于2006年2月13日、2008年5月24日、2009年2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二日;曾因盗窃,于2007年6月29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19日、2000年3月13日、2003年12月8日、2006年10月24日、2009年10月22日、2013年3月19日、2017年9月15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7月16日、2021年9月17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健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健于2022年5月,先后至本市**镇、**镇等地,盗窃作案3次,窃得黄金项链、现金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9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健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至本市**镇**村**组**号朱某甲宅,攀爬至二楼入室盗窃,未窃得财物。
2.被告人黄健于2022年5月21日14时许,至本市**镇**村**组**号朱某乙宅,关闭门口监控并攀爬至二楼入室盗窃,窃得黄金项链1条,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31元。
3.被告人黄健于2022年5月某日,至本市**镇**村**组**号顾某某宅,攀爬至二楼入室盗窃,窃得面值一元的硬币60余枚。
被告人黄健于2022年6月1日在本市汇龙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黄健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健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