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季爱东,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7********,**族,**文化,**职业,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季爱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2年4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爱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爱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6日17时左右,被告人季爱东驾驶苏FJ****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镇**村**组姜某某宅前交叉路口,遇被害人黄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57********)驾驶悬挂RD34****电动车信息登记牌的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季爱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季爱东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爱东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爱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爱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爱东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爱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