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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安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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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希安,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9********,**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王希安因偷开他人机动车,于2021年9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罚款七百元。被告人王希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希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希安醉酒后进入本市高新区**镇**花园**区,在** 幢西侧处拉开车牌号为苏E3****的小型轿车的车门,欲在车上休息,发现该车钥匙未拔,遂发动该车往小区东侧行驶,行驶过程中致车体擦伤。行驶至**幢附近时被车主惠某某发现并报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希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损失,获得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希安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血样登记表、血样密封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惠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希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希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希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希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希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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