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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鹏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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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大鹏,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组**号。被告人孙大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大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17日晚至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大鹏醉酒后驾驶苏EK****号牌小型轿车,沿苏州市虎丘区衡山路左转驶入塔园路时,其车头与塔园路西侧非机动车隔离护栏相撞。经认定,孙大鹏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孙大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mg/100ml,被撞坏的塔园路护栏损失价值人民币7580元。

被告人孙大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大鹏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大鹏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执法录像、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大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大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大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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