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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法律-破产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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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其他考点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是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管理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其破产清算也可以参照适用。

注意: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注意:执转破时,必须要求主体为“法人”

不予受理与破产申请的驳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发现以下情形,则裁定不予受理

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了逃避债务,故意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由破产申请,损毁债务人企业形象、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

破产申请的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即不具备破产原因,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注意:破产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裁定不能再上诉,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裁定上诉。

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形

账面资不抵债

资金不足、财产无法变现

法人下落不明且无他人负责

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破产宣告

概念: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注意:提出破产申请不一定必然引起破产宣告

触发情形:直接宣告破产,或重整中出现问题,或和解中出现问题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宣告裁定的做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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