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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法律-破产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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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关键字: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满足资不抵债or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2.破产管理人

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存在利害关系,相应的专业能力

种类: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中的自然人(不能是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

更换:债权人会议无权更换管理人,只能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多选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注意强调故意,强调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破产的申请

备注:破产的申请不是破产的开始,只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动因。破产程序的开始,重要标志是:受理。

破产申请人及申请程序:对比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即只有拟破产的企业主动提出才可以和解)

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但清算人只能提出清算)

清算人:只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清算人只能申请破产清算,没有资格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

4.破产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受理后需要指定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不予受理的情况:裁定5日内送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送达10日内上诉

破产驳回:受理后发现没有破产原因的,法院予以驳回,如果不服,可以在送达10日内上诉

5.受理的法律后果

个别清偿无效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注意这里是中止,不是终止)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后再继续(注意这里是民事诉讼,如果是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不适用该条规定)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视为解除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个月内未通知,30日内未答复,要求担保不提供

不得解除的合同,并且应该作为共益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出租不动产合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6.债权申报

包括:申报期限,可申报的债权范围,不可申报内容,逾期申报处理,申报后的权利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起,最短30日-最长3个月

可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视为到期;

附有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无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未决诉讼或仲裁;连带债权人;已设定+未设定财产担保;债务人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等,都可以进行申报。相当于或有负债

保证人破产: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分配额提存(解释:如果申请破产的企业是一个债权债务的保证人,也就是说它没有能力再担任这个保证人了,此时需要把它保证金的金额拿出来单独提存,这部分提存的金额不能作为申请破产企业的财产直接用于分配。并且需要注意,当保证人本身申请破产时,它不再具有先诉抗辩权,要先将保证部分对应的金额提存。)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破产,可以分别全部申报债权,保证人无求偿权

不可申报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延迟利息不可申报债权;职工债权无需申报债权,因其本身就是优先受偿

逾期申报的处理:逾期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注意,不能在全部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后申报

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审查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申报后的权利:单个债务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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