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测试 / 《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开始打字练习

第三章 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七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生命教育等预防犯罪相关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下列教育措施:

(一)树立优良家风,以良好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其进行思想交流,鼓励其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行为习惯、自我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是非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识别、防范和应对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必要时送相关机构诊治;

(五)配合学校、教育行政、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依托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等公共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沉迷网络、实施中小学生欺凌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离异或者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居家庭、收养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督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根据需要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承担或者组织落实法治教育任务,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生欺凌防治等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导、训诫等教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里健康教育教师,按照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处理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和性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止学生凄凉的教育和培训,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学生欺凌发现、认定和处置的工作流程,健全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干预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校园智慧安防建设,山歌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欺凌行为发生的各种隐患。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欺凌防控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学校或者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生欺凌行为,并有权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经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学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义务,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宣传片,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引诱自杀、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依托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并可以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社会组织、有关结构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参与观护教育工作。

专门小学、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场所内为有需要的学校提供法治宣传教育。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发布,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