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6条【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8条【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
第16条【有条件地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