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行法无效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溯及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