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债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对于研究中国政府财政和债务问题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或有债务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可能导致未来所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潜在负债,例如,过去已存在的交易或事项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的结果又须法院的判决而定,故未决诉讼便具有或有负债的性质。一般而言,或有负债的支付与否视未来的不确定事项是否发生而定。
和很多商业问题一样,所谓合理的估计,其实在很多时候既不合理,也很难估计。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对所提供的担保和其他或有债务披露的信息相对有限,因此即使是进行了全国统一的审计之后,大家也很难估计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究竟有多少。因此,把这种隐性的担保公之于众不但能够打消国内外关于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重性的很多猜测,也可以敦促地方政府尽力改革和明确自己所提供的隐性担保的界限。
按照发达的债务市场的国际惯例,一个地方政府必须透明地披露其财政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发型债券的方式来筹措资金,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在发债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必须完全披露发债用途、金额、成本、承销商等信息。由于市政债券发行过程中要求发债者披露大量信息,因此,这自然而然成了一个最简单有效的监督地方政府的方式。然而由于中国地方政府的大量债务不是通过透明的市场发行的,因此地方人大和相关机构缺乏对于地方政府债务最起码的了解和控制,也很难判定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和财政可持续性。所以,信息披露和制衡的缺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额在缺失监督的前提下,持续攀升。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能在短期刺激本地GDP增长,他们有非常强的动机靠大量举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在这一动机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官员不但没有任何动力披露当地的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甚至还可能会隐藏数据,美化政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