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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贾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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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某华,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贾某朋,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唐某华与被执行人贾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113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贾某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华借款本金19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唐某华负担43.5元,由被告贾某朋负担144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做任何答复;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扣划账户内存款共计491.2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结果如下:无;

6、本院委托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上门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调查到可供执行的信息;

7、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涉及其他未结执行案件;

8、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9、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电话记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某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贾某朋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申请导致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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