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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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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某盛,男,1984年9月20日生,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苏0281刑初1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2019年3月20日,本院以(2019)苏01刑更12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本院以(2021)苏01刑更15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24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4年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认为,罪犯郭某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某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该犯获得表扬六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12月24日缴纳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结果运用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盛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某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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