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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某公司、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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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立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经营者:那某,女,汉族,1996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诉被告某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文创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旗下品牌“琢匠”及“Copperrtidt.Wu”于2017年登录中国及海外电商平台。原告作为江西企业代表参加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多个大型展会,在第五届中国创意创作创新大赛等比赛中多次获奖,产品被人民网等海内外媒体报道,成为业内领军品牌,深受消费者欢迎。目前拥有商标、外观专利等知识产权100余项。2018年11月1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为“提件(琢匠霸下龙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6月7日授权公告,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目前专利仍在有效期内。近日,被告在“阿里巴巴”APP上经营的“某百货经营部”店铺中销售一款名为“纯铜霸下龙龟”的摆件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83065××××.2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百货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经营地址不一致,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道××楼××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依据被告某百货经营部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经营场所起诉至本院,经查明其登记经营地址为常州市天宁区x路x号x商业广场x座x室,该地址并无此单位。某百货经营部亦提交其与案外人甄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道××楼××室××,及该场所照片。结合常州市天宁区x路x号x商业广场x座x室并无某百货经营部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某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与登记场所并不一致,应以实际经营场所确定管辖。根据某百货经营部的自认以及其提交的信息,其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道××楼××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百货经营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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