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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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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1.爱国主义教育原则

(1)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2)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4)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号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5)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 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2.爱国主义教育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5)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6)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7)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8)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二、实施

1.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统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觉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3.国家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认识,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4.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5.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及其他重要节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增进家国情怀。

三、支持保障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2)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3)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4)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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