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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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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辛志勇结伙入户抢劫,在抢劫中杀死被害人李某1,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

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辛志勇积极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率先对李某1实施暴力,与另案被告人林啟粮一同杀死李某1并搜取、变卖李的财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辛志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

在逃期间不思悔改,又犯职务侵占罪,并在该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余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辛志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辛志勇抢劫和部分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辛志勇结伙盗窃被害人陈某3、孟某、郑某2、李某2车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辛志勇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部分和决定执行刑罚的部分。

二、被告人辛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辛志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与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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