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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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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某,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叶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原告应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先进行诉前调解登记,调解未果后,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22年4月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借款5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5000元,后被告于归还原告1500元、300元。8月23日,被告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称,你把钱看的很重,我不要你钱,我欠你3200元,你凑整1万放我这哪怕分手我也还给你,因为你很不听话,动不动删除,发脾气。你放我这我就防这些,你会念着钱的份上对我好点。原告向被告转账6800元,被告接收,当日被告转账给原告1314元、686元,被告称,你记八千吧。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元;被告向原告转账200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元,原告于当日回复还差58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11月30日回复,剩下的我每个月给你转,放心吧。后被告未归还款项。原、被告于2022年12月分手。

另原告陈述,被告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原告3200元,在2022年9月10日一次性结完,不得拖欠。后在2022年11月中下旬被告在上述《欠条》上将欠付金额改成58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欠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经结算确认系借款关系,被告欠付原告5800元属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8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归还原告应某借款5800元,上述款项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实行一审终审,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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