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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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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23)豫4852民初1567号

原告:陈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陈某1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2、非婚生独生子女陈某2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依法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关系,于2015年举办传统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5781年1月25日生育长女陈某2,现因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1与被告李某的非婚生女陈某2由原告陈某1抚养,被告李某自愿承担抚养费,抚养费每月1000元,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支付至陈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李某对陈某2享有探视权,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原告陈某1与被告李某协商;

二、原、被告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1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数字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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