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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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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民终1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仓,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刘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涛,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李建军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军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建军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上诉人李建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代明

审 判 员 朱晨曦

审 判 员 王静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翌帆

书 记 员 朱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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