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仓,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刘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强,男,汉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涛,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李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军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建军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上诉人李建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