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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光霞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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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卞光霞,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卞光霞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非法持有毒品,2017年7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8月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9月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8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9月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叁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10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11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2年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2年1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2年2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22年2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吸食毒品,于2022年2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行政处罚均未执行)。被告人卞光霞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尚未执行)。被告人卞光霞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光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卞光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光霞,听取了被告人卞光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卞光霞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租住处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左右,从中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卞光霞供述和辩解;

4.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子渊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光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光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光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卞光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光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卞光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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