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路,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0319****,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物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万路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2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0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9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万路饮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沿2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云台大道路口变更车道时,车辆与同方向被害人金某某(男,55岁)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路驾车逃逸。后被告人万路在连云区某KTV内继续饮酒,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万路再次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云区五羊路东港中学门前路段处,在等候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被告人万路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路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1]297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并已向被告人万路开示,被告人万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