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久治,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1117****,汉族,初中文化,紫菜养殖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徐久治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8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2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久治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1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久治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徐久治驾船至连云区高公岛街道黄窝村生产资料服务区临时停靠点处,采取割缆拖船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男,55岁)停靠在此处的采菜船盗走。经鉴定,被盗采菜船及船上铁锚价值人民币11189元。
2021年1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采菜船,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甲、王某某、胡某某、任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久治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久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久治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久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久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久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