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清锋,男,197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9090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内出租房。被告人蔡清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清锋危险驾驶案,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蔡清锋醉酒后驾驶苏GH****号小型轿车,沿连云区841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隧道南1号出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清锋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清锋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清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清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清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清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