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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燕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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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穆燕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88********,**,**,**,户籍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穆燕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18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燕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燕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燕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私利,于2022年3月29日将自己名下某甲银行、某乙银行等3套银行卡及密码、手机、身份证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现查明,涉案银行卡转入流水资金共计236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袁某某(南通市海门区人)、王某某、胡某某等10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234364元。被告人穆燕峰非法获利1500元。

被告人穆燕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穆燕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燕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燕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燕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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