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缪德林,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0********,*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缪德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德林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缪德林于2021年5月9日晚海洋禁捕期间,在海安市北凌新闸外附近海域,使用抄网捕捞鳗鱼苗,共捕获鳗鱼苗9条,后被海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捕捞所得鳗鱼苗被现场放流。
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缪德林使用的渔具为推移兜状抄网,网兜网衣平均尺寸1.89mm/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缪德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海安市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缪德林处扣押抄网1口,现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抄网等物证;
2.书证:海安市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移送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缪德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海安市农业农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德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缪德林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缪德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缪德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德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