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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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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杰,男,2003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2003********,**族,**文化,**职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周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4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杰盗窃案,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杰于2021年12月26日晚,至**镇**村**组**号被害人石某某宅洗澡,后趁该宅保姆不备,窃走该宅办公区陈列架上大疆无人机(Air2S畅飞套餐)一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720元。

被告人周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周杰的供述与辩解;

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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