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林高,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69********,汉族,文盲,渔民,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6月12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林高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林高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林高受雇于吴某某(已判决),共同在长江启东段连兴港附近禁捕水域使用多锚单片张网非法捕捞7次,捕获梅童鱼等至少515千克,价值人民币56650元。其中,吴某某负责驾驶“**”渔船,被告人杨林高等人负责下网、起网。经鉴定,涉案网具系禁止使用的渔具。被告人杨林高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杨林高伙同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水域捕获梅童鱼等至少85千克。经价格认定,该渔获物价值人民币9350元。
2.2020年5月11日左右,被告人杨林高伙同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水域捕获梅童鱼等至少85千克。经价格认定,该渔获物价值人民币9350元。
3.2020年5月23日左右,被告人杨林高伙同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水域捕获梅童鱼等至少65千克。经价格认定,该渔获物价值人民币7150元。
4.2020年5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杨林高伙同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水域捕获梅童鱼等至少75千克。经价格认定,该渔获物价值人民币8250元。
5.2020年6月2日左右,被告人杨林高伙同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水域捕获梅童鱼等至少80千克。经价格认定,该渔获物价值人民币8800元。
6.2020年6月3日左右,被告人杨林高伙同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水域捕获梅童鱼等至少75千克。经价格认定,该渔获物价值人民币8250元。
7.2020年6月4日左右,被告人杨林高伙同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水域捕获梅童鱼等至少50千克。经价格认定,该渔获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被告人杨林高于2021年1月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林高的户籍资料、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杨林高的供述及辩解;
海洋渔具渔法鉴定(检验)报告、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高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林高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林高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