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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祖发倒卖文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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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席祖发,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席祖发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祖发涉嫌盗窃罪、倒卖文物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席祖发为实施探宝活动,购买金属探测器、铁锹等工具后,先后多次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周浦等已拆迁村庄的施工工地,采用金属探测器探测、铁锹挖掘等手段,探测并盗挖埋藏在地下的古代、近代钱币等物。

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席祖发持金属探测器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村**小区建设工地处,采用金属探测器探测、铁锹挖掘等手段,从地下探测并盗挖出国家三级文物汉代鎏金龟钮“都乡侯印”印章1枚。

归案后,被告人席祖发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汉代鎏金龟钮“都乡侯印”印章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文物汉代鎏金龟钮“都乡侯印”印章1枚(系照片)等物证;

2. 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甲、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席祖发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文物商店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二、倒卖文物

被告人席祖发在明知该印章可能系文物的情况下,将盗窃所得的文物汉代鎏金龟钮“都乡侯印”印章1枚以人民币20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傅某某。

经鉴定,该汉代鎏金龟钮“都乡侯印”印章为国家三级文物。

归案后,被告人席祖发如实供述了自己倒卖文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文物汉代鎏金龟钮“都乡侯印”印章1枚(系照片)等物证;

2. 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甲、傅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席祖发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文物商店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祖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所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席祖发又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祖发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席祖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席祖发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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