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建良,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街道**村**号)。被告人余建良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
被告人赵忠伟,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小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被告人赵忠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12日释放。
被告人仓根定,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松**街道**村**区**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2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至同月7日期间,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经预谋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由余建良安排赌博场地,并雇佣赵忠伟负责收取“庄风钱”等、仓根定负责望风等,在苏州市吴江区滨湖街道**小区**号楼旁边一停车场等地,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赵忠伟、仓根定分别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70元、700元。其中,2月7日上午,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根据上述分工,在苏州市吴江区滨湖街道**小区**号楼旁边一停车场处,组织熊某某、孙某某等共计24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8960元(已收缴),并从中抽头渔利。
归案后,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余建良检举他人赌博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建良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忠伟、仓根定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建良、赵忠伟、仓根定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建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且被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忠伟、仓根定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