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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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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辉,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杨辉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10日释放。被告人杨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辉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马某甲、顾某某、刘某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杨辉谎称有能力找关系帮马某甲等人办理取保候审,先后于2020年10月27日、11月20日,以打点关系需要费用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翁某某、杨某某人民币6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黄金叶(细支)香烟18条,款物合计价值76560元。案发前,杨辉分别归还马某乙30000元、归还翁某某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辉全部退赔被害人马某乙、翁某某、杨某某损失,并取得翁某某、杨某某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杨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2年5月7日,被告人杨辉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凌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辉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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