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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致惠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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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致惠(绰号“一小”),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09年4月23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吴致惠因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2月1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致惠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致惠伙同余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在长江**段**号浮附近水域,通过快艇贴靠的方式登上“江海油****”船,采用电棍威胁、头套罩头等手段控制该船船员。后吴某某驾驶“江海油****”船至长江**段**号浮附近水域,通过输油管将该船承运的400余吨柴油过驳至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的“苏无锡油****”船上,再运至南通**码头,以人民币2375000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等人事先联系的郑某某(另案处理)。

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吴致惠主动至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吴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刘某乙、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致惠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调取的船舶VTS轨迹影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致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致惠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致惠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致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致惠通过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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