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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轲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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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常熟市**街道**苑**区**号。被告人徐轲曾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9月6日、2013年5月21日、2020年2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七日、十日;曾因猥亵,于2021年6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0月23日、2009年9月15日、2010年9月15日、2011年12月13日、2012年10月16日、2014年2月24日、2014年9月25日、2015年4月29日、2016年5月11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9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18日释放。被告人徐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轲,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轲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至常熟市**街道**苑**区**号被害人邵某某家,趁邵某某不备之机,至其家中二楼,在二楼西房间床头柜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蓝色运动鞋1双、现金人民币430元(照片);

2.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轲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轲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30元,应当予以追缴,其余赃款应当责令其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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