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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峰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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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峰,男,1979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79********,**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方城县**村**街**号)。被告人白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盗窃于2015年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白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白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峰,听取了被告人白峰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白峰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出租屋门口,因挡住被害人彭某某搬家路线、被害人彭某某说话不礼貌一事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被害人彭某某先上前抓被告人白峰胸口,被告人白峰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彭某某面部一拳,后被害人彭某某又咬住被告人白峰左手食指,被告人白峰遂又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彭某某面部一拳,致使被害人彭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白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事后,被告人白峰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白峰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峰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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