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海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4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本院做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宋夏兰,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住江苏省丰县**镇**号,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2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本院做出逮捕决定。因疫情原因,公安机关暂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海涛、宋夏兰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侯海涛明知其销售“虫草鹿鞭王”、“美国威哥”、“增大延时片”等男新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仍从他人手中购买上述男新保健品销售给被告人宋夏兰等人,共向宋夏兰等人销售上述男新保健品1.9万余元。
2.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宋夏兰明知被告人侯海涛销售的“虫草鹿鞭王”、“美国威哥”、“增大延时片”等男新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仍从侯海涛处购买上述男新保健品1.4万余元,在丰县北关大庆路阳光丽景小区北门对面其经营的“承认用品”店内销售给他人,其中向李某某销售“增大延时片”215元。2021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宋夏兰店内扣押虫“虫草鹿鞭王”、“美国威哥”、“增大延时片”等男新保健品若干。经鉴定,上述男新保健品含西地那非。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宋夏兰向公安机关退赃款5000元;2021年4月9日,被告人侯海涛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涉案男新保健品等物证;
2.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邹艳的证言;
4.被告人侯海涛、宋夏兰的供述和辩解;
5.上海微普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6.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海涛、宋夏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涛、宋夏兰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海涛、宋夏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海涛、宋夏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