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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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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建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78********,**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小区**室。被告人王建明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22年6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王建明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 7 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5月31日再次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建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被告人王建明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2 张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号:62218046600********;齐商银行,卡号:62311901543********)转交给他人使用,为上游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经查明,被告人王建明2张银行卡收转犯罪资金共计6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1年7月18日,诈骗分子利用微信冒充公司董事长诈骗被害人郭某某,被骗资金25万元通过被告人王建明的齐商银行账户流转至其他账户。

2.2021年7月18日,诈骗分子利用微信冒充**县**乡乡长诈骗被害人董某某,被骗资金38万元通过被告人王建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流转至其他账户。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建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建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建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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