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寿贵,曾用名葛寿六,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75********,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圩**号。被告人葛寿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寿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1日6时26分许,被告人葛寿贵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沿六竹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本区马鞍街道城西紫金银行路段时,撞到在非机动车道同向行走的金某某,事故致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认定被告人葛寿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寿贵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寿贵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寿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寿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寿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寿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葛寿贵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