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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梦婷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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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梦婷,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41994********,大专文化,南京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梦婷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梦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10日凌晨2至3时,被告人贾梦婷在本市雨花台区**小区**幢**单元**室,趁其同居男友被害人江某某睡觉之机,利用手机验证码修改了江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密码,后使用其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9420元,使用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0元给自己,窃得人民币共计44420元。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贾梦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贾梦婷已自愿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梦婷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梦婷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梦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梦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梦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梦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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