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学棉,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6********,文盲,南京**公司门卫,住南京**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学棉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学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学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学棉,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学棉在南京市栖霞区港池江边水域使用下倒须笼壶的方式进行捕鱼,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非法捕捞用的倒须笼壶12个,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重1.32千克。经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作案工具倒须笼壶属于禁用渔具。
2021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学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周学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情况说明,涉案渔具的认定说明、补充认定说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学棉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学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学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学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