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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方春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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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方春,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7********,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市**村**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方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方春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张方春多次在本市玄武区、鼓楼区等地盗窃海底捞火锅店内苹果牌平板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373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方春在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2号证大喜马拉雅购物中心L座5楼海底捞火锅店内,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2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866元)。

2.2021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方春在本市鼓楼区清江苏宁广场4楼海底捞火锅店内,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933元)。

3.2021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方春在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凯瑟琳广场海底捞火锅店内,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933元),后欲离开时被店内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

2021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方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传唤不到案。2022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方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被盗平板电脑已分别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方春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方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方春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方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方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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