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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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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杰,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毛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杰,听取了被告人毛杰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3日,被告人毛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将其所持有的卡号为62284804790********农业银行卡、K宝、银行卡密码及绑定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刷脸验证服务,帮助他人注册登录该张银行卡的手机网银,方便他人操作转账。被告人毛杰提供的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骗活动,其从中获利人民币2600元。目前已查实被告人毛杰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内涉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7万元。

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毛杰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毛杰的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段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毛杰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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